皓天名車遊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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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賃細則


預定須知

1.凡租賃遊艇,承租方須先付50%租金,方為落實船期訂金,而餘款須於租期前7天全數付清。如有取消,所繳納之訂金概不退還。 


2.若實際登船人數與租用合約上列明的登船人數不符,出租方有權拒絕讓多出之乘客登船,或收取每位額外費用,並不會在任何食物及飲品之增量調整。


3.如實際登船人數少於租約列明之人數,則出租方無須退還該乘客之費用。 


4.租賃人如於約定時間後兩小時沒有準時到達,而未有通知出租方,則作自動取消船期。


5.一切已付租賃費,將不會退還。如租賃人欲提早回航,剩餘的出租時間,將不會另作補償。


6.如欲需加時,應預早與出租方聯繫,以便安排。如超出使用時間,金額沒有預先支付,計算方法將按船公司的收費作準。 


7.除承租方之聯絡人以外,任何人士均無權更改任何租船信息。除非承租方聯絡事前主動通知出租方更改聯絡人。而所有額外加時/項目產生所額外之費用,均由客戶按照約定的付款條款直接與 皓天名車遊艇有限公司結算,船上船員不會為任何現金付款承擔責任。 


8.租賃時間乃由所租賃船隻到達碼頭之時間開始計算(包括輪侯泊碼頭之時間),直至回程後所有乘客及攜帶物件離開該租賃船隻為止。 


9.如在出航前機件發生故障,而船東未能及時修復,出租方將儘快通知承租方改期,或以相約等級之船隻代替,或退還租賃費用。 


10.若航行中機件發生故障,船長當盡其所能地選擇安全的方式送出租方或乘客回航。


11.如用船時間已逾租用時間之二分之一或已扺達目的地,恕不另行補期。


12.如若需要補期,亦只可改於同年度內之平日使用,或按租賃費用的使用時數作比例退還。 


13.所有船隻均按照香港海事法例購買合乎法例規定之各項保險,任何乘客應自行負責其本身之安全保障及自攜之財物。


14.於出租船上發生的任何損傷或失竊,出租方恕不負責,但可代為安排報警處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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